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区直有关单位,市驻区有关单位:
《清远市清城区主要河流“河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水务局反映。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9日
清远市清城区主要河流“河长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试行“河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水建管〔2016〕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的重要意义
“河长制”的定义。“河长制”即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各级政府一把手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污染治理的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河长”为辖区内水生态环境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河流的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总责。
实施“河长制”的意义。河道作为防洪排涝的天然屏障、水资源的主要载体、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我区河道众多、水网密布,形成独特的资源优势。但由于部分地区河道资源过度开发、管理缺失,导致河道的防洪与供水功能衰减,水体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突出,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建立政府主导、水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道良性管护机制,是我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完善防汛防旱工作责任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有利于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河道资源,有利于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保护河道,实现河道资源长效管理、长期发挥效益。各街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河道管理与保护纳入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维护河道健康,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河道管理监督考核,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问题;坚持保护优先,切实做到“先规划保护、后开发利用”;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水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的河道管理机制;坚持因河制宜,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实行远近结合、综合治理。
(三)目标任务。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要求,2016年全区辖区内跨街镇3条河道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2017年全区辖区内9条河道全面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到2020年实现全区河道管护现代化,构建“互联互通、引排顺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的现代河网水系。
三、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区河道“河长制”管理机构。河道管理“河长制”由区政府领导牵头,区水务局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参与,成立区“河长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河道管理的日常工作。各街镇也要相应成立本街镇河道“河长制”管理机构。
(二)全面落实全区河道“河长”。全区辖区内跨街镇的3条河道由区长担任“河长”,由流经街镇各街办主任、镇长担任“二级河长”,由流经行政村主任担任“河段长”;各街镇辖区内6条河道由各街办主任、镇长担任“河长”,由流经行政村主任担任“河段长”。“河长”的主要职责是:督促建立河道管护队伍和管护制度,协调落实河道维修养护经费;督促实施河道疏浚和环境治理;督促河道工程维护、水域岸线资源管理,协调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督促查处各类侵害河道的违法行为。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区水务局牵头,各街镇负责所辖区域河道日常管护工作,具体负责开展河道疏浚清淤和水利配套设施建设,河道岸线、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道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
区环保局负责河道及周边环境整治,组织入河污染源治理,保护河道水质。
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禁止侵占填埋河湖水域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负责加强对通航河道岸线保护,严格船舶管理和危险品管理,协调解决水上运输等水事纠纷。
区农业局负责发展生态农业。指导督促各街镇发展生态农业,推行科学耕种、节水灌溉,对农业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化处理。
区经信局负责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优先关停主要河流流域范围的重污染企业。
区林业局负责加强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河流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
四、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一)突出规划引领。坚持“先规划保护、后开发利用”的原则,根据不同河道的功能定位,抓紧编制重点河道保护规划。规划编制要正确把握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依法管理与科学治理的关系、河湖资源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的关系,实现河道管理防洪排涝效益、资源环境效益和经济开发效益的多赢。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河道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供给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实施经济开发利用,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
(二)强化水域岸线管理。根据河道保护规划,规范河道岸线利用行为,明确河道岸线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加强河道水域保护,建立河道水域占用等效补偿制度,因经济社会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水域的,必须落实等效补偿措施。规范涉河行政审批程序,实行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运行,严格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严格水源地保护。对设有饮用水源地的河道,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依法清除入河排放的污染源,依法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设施,加强隔离防护、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强化水质水量监测,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制定应急管理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四)加强综合执法。划定河道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管理要求。建立河道巡查和监测制度,适时掌握河道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及时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占用水域及岸线资源、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取土以及设置阻水障碍物等行为。
五、强化“河长制”工作保障
(一)加强监督考核。根据已制定的《清城区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办法》(附件3)、《清城区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街镇考核评分表》(附件4)等考核办法,对各河道“河长”进行河道管理量化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道资源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甚至造成严重灾害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经费保障。区、街镇财政要加大对河道管护的投入,建立长效、稳定的河道管理投入机制。全区辖区内跨街镇的3条河道主要由区级财政负担,各街镇辖区内6条河道主要由街道财政负担。建立“以奖代补”的补助方式。
(三)深化管理改革。“河长”要督促落实河道管理机构和单位,协调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推进“管养分离”,建立河道工程管理、维修、养护良性工作体系。
(四)加强监测预警。加快建立河道健康评价体系,开展重点河道水质监测、河势监测和水文监测,定期对河道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发布重要河道健康公报,加大社会公众对重要河道管护的关注度。
(五)注重能力建设。重视河道管理设施建设,加强管理队伍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
附件:1.清远市清城区“河长制”河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2.清城区实行“河长制”河流目标情况表
3.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办法
4.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街镇考核评分表
5.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
附件1:
清远市清城区“河长制”河流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余国平(区政府)
副组长:廖剑锋(区政府)
成 员:梁达泉(区水务局)
刘卫民(区经信局)
谢宇辉(区财政局)
冯 毅(区住建局)
林 君(区农业局)
邓军红(区环保局)
吴汉清(区林业局)
蔡伟新(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
郭 骝(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
许葵杰(区水务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由许葵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附件2:
清城区实行“河长制”河流目标情况表
河流 名称 |
河 长 |
流经镇(街道) |
流经长度(km) |
干流管护长度(km) |
二级河长 |
河段长 |
管护模式 |
管护单位 |
管护人数 |
管护经费 (万元) |
大燕河 |
清城区区长 |
飞来峡镇 |
4.5 |
4.5 |
飞来峡镇长 |
流经行政村主任 |
聘请保洁员模式 |
飞来峡镇农业综合综合服务中心 |
2 |
4 |
源潭镇 |
11.7 |
11.7 |
源潭镇长 |
流经行政村主任 |
聘请保洁员模式 |
源潭镇农业综合综合服务中心 |
5 |
10 |
||
洲心街道 |
8.5 |
8.5 |
洲心街道办主任 |
流经行政村主任 |
聘请保洁员模式 |
洲心街道农业综合综合服务中心 |
4 |
8 |
||
龙塘镇 |
10.9 |
10.9 |
龙塘镇长 |
流经行政村主任 |
聘请保洁员模式 |
龙塘镇农业综合综合服务中心 |
5 |
10 |
||
横荷街道 |
16.9 |
16.9 |
横荷街道办主任 |
流经行政村主任 |
聘请保洁员模式 |
横荷街道农业综合综合服务中心 |
7 |
14 |
||
石角镇 |
6.0 |
6.0 |
石角镇长 |
流经行政村主任 |
聘请保洁员模式 |
石角镇农业综合综合服务中心 |
3 |
6 |
||
高田水 |
飞来峡镇长 |
飞来峡镇 |
25 |
13.6 |
—— |
流经行政村主任 |
聘请保洁员模式 |
飞来峡镇农业综合综合服务中心 |
6 |
12 |
潖江 |
飞来峡镇长 |
飞来峡镇 |
14.4 |
14.4 |
—— |
流经行政村主任 |
聘请保洁员模式 |
飞来峡镇农业综合综合服务中心 |
7 |
14 |
高桥水 |
源潭镇长 |
源潭镇 |
19 |
15 |
—— |
流经行政村主任 |
聘请保洁员模式 |
源潭镇农业综合综合服务中心 |
7 |
14 |
迎咀河 |
源潭镇长 |
源潭镇 |
27 |
7.3 |
—— |
流经行政村主任 |
聘请保洁员模式 |
源潭镇农业综合综合服务中心 |
3 |
6 |
文洞水 |
清城区区长 |
飞来峡镇 |
11.4 |
0 |
飞来峡镇长 |
流经行政村村长 |
聘请保洁员模式 |
飞来峡镇农业综合综合服务中心 |
—— |
—— |
东城街道 |
17.6 |
7.6 |
东城街道办主任 |
流经行政村村长 |
聘请保洁员模式 |
东城农业综合综合服务中心 |
3 |
6 |
||
笔架河 |
清城区区长 |
东城街道 |
23 |
6.6 |
东城街道办主任 |
流经行政村主任 |
聘请保洁员模式 |
东城农业综合综合服务中心 |
3 |
6 |
凤城街道 |
23 |
6.6 |
凤城街道办主任 |
流经行政村村长 |
聘请保洁员模式 |
东城农业综合综合服务中心 |
3 |
6 |
||
银盏河 |
龙塘镇长 |
龙塘镇 |
21 |
12.1 |
—— |
流经行政村村长 |
聘请保洁员模式 |
龙塘镇农业综合综合服务中心 |
4 |
8 |
乐排河 |
石角镇长 |
石角镇 |
17.3 |
17.3 |
—— |
流经行政村主任 |
聘请保洁员模式 |
石角镇农业综合综合服务中心 |
8 |
16 |
合计 |
|
|
234.2 |
152.4 |
|
|
|
|
60 |
120 |
说明:管护人员及管护经费安排按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同意的《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区)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实施方案》为依据。
附件3:
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主要河道和其他河道的管理、保护工作,提高河道管理水平,规范河道管理行为,维护河道健康生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城区范围内所有河道。
第三条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区考核组”),区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街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全街镇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街镇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街镇考核组”),街镇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内容分别为:组织管理、经费管理、空间管理、资源管理、河道监测和工程管理等六个方面。
第五条 区考核组对区主要河道管理依据《清城区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街镇考核评分表》(附件4)要求对辖区内跨街镇河道管理情况进行评分。街镇考核组参照区考核组的考核模式对街镇辖区内河道管理情况进行评分考核。
区考核组依据《清城区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街镇考核评分表》要求对辖区内街镇级河道进行考核管理,并抽查1~2条河道进行评分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查看现场的方式进行。考核前,被考核单位应牵头组织,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和自评分,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第七条 每年10月中旬,各街镇考核组应完成对辖区内所有河道年度管理情况的考核,月底前,各街镇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应将本年度河道管理工作总结报区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并提供相应文件的电子版。
第三章 考核等级
第八条 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次。考核结果为920分及以上的,确定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为850分及以上,低于920分的,确定为良好等次;考核结果750分及以上、低于850分的,确定为合格等次。考核结果75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街镇,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辖区内河道“河长”落实未达到50%的;
(二)未建立“河长制”办公室的;
(三)经费落实不到位,未专款专用的;
(四)河道发生堤防溃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河道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第十条 “河长”应加强对负责河道的检查和督促,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河长”及河道管理单位应按照考核提出的整改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区水务局根据考核情况安排河道维修养护经费计划,主要用于河道维修养护补助,实行“以奖代补”,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街镇,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街镇考核评分表
考核对象: 街(镇)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类 别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得分 |
备 注 |
一、组织 管理 (200分) |
1.“河长”落实 |
“河长”全面落实,并切实履行职责。 |
40 |
|
“河长”落实率低于50%的,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
2.“河长制”办公室落实 |
建立“河长制”办公室,制度健全,落实专职人员,有效履行职责,有固定办公场所,设施配备齐全。 |
40 |
|
未建立“河长制”办公室的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制度不健全扣1-10分;未落实专职人员扣10分,专职人员不满足工作要求扣1-10分;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保1-10分;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扣10分,固定办公场所及配合的设施设备不满足工作要求扣1-10分。 |
|
3.管理单位落实 |
辖区内河道全部落实管理单位;单位岗位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职责明确,贯彻执行较好。 |
60 |
|
辖区内河道落实管理单位低于50%的,此项不得分。 |
|
4.管护人员落实 |
管护人员配备满足河道管理需要。 |
60 |
|
|
|
二、经费 管理 (200分) |
5.管理经费落实 |
管理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
100 |
|
|
6.维修经费执行 |
工程维修经费、管护经费管理规范,专款专用。 |
100 |
|
|
|
三、空间 管理 (150分) |
7.河道范围划定 |
河道管理及保护范围明确,管理范围边界桩设置规范。 |
30 |
|
|
8.河道巡查 |
河道巡查方案可行,“河长”及管理单位巡查质量和频次满足要求,巡查记录规范,并定期上报。 |
40 |
|
|
|
9、水行政管理 |
依法进行水行政管理,及时发现并阻止非法涉水行为,涉水案件办理规范、高效。 |
40 |
|
|
|
10、河道清障 |
对河道内阻水情况了解清楚,及时提出清障方案并督促完成清障任务;无新设障现象。 |
40 |
|
|
|
四、资源 管理 (150分) |
11、保护利用规划 |
河道线控制利用规划、水土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齐全,并获得批复。 |
20 |
|
|
12、岸线资源管理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监督规范,资料齐全。 |
40 |
|
|
|
13、水土资源管理 |
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效果良好。 |
40 |
|
|
|
五、河道 监测 (100分) |
14、工程观测 |
按规定开展工程观测及其资料整编。 |
30 |
|
|
15、河势观测 |
按规定开展河势观测及其资料整编。 |
20 |
|
|
|
16、工程隐患探测 |
按计划开展工程隐患检查或安全鉴定。 |
20 |
|
|
|
17、排污口、水质监测 |
按计划开展排污口监测和断面水质监测。 |
30 |
|
|
|
六、工程 管理 (200分) |
18、日常管理 |
堤防及穿堤建筑物管理规范,检查到位,记录齐全,标志、标牌设置合理。 |
30 |
|
|
19、维修养护项目管理 |
堤防及穿堤建筑物管理规范,质量合格,资料齐全。 |
60 |
|
|
|
20、安全管理 |
堤防及穿堤建筑物达到设计标准,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
30 |
|
发生堤防溃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此项不得分,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
|
21、堤防工程管理 |
堤防断面完好,害堤动物防治有效。 |
30 |
|
|
|
22、穿堤建筑物管理 |
穿堤建筑物符合安全运行要求,运行状况良好。 |
30 |
|
|
|
23、环境管理 |
河道水面无漂物、陆域无垃圾,环境整治美观。 |
20 |
|
|
|
评定等次 |
|
得分总计 |
|
附件5:
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
河道(河段)名称: 所属街镇: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
标 准 分 |
达 标 分 |
赋 分 原 则 |
得 分 |
是否 达标 |
一、 组织 管理
200分 |
1、“河长”落实 |
“河长”落实,工作职责明确,切实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上级“河长制”办公室下达的各项任务。 |
80 |
64 |
未落实“河长”此项不得分,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河长”工作职责不明确视情况扣1-20分;“河长”不履行职责视情况扣1-30分;未能完成上级“河长制”办公室下达的任务,每项任务扣10分,最高扣30分。 |
|
|
2、管理单位落实 |
设立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职责明确并贯彻执行较好;技术人员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以上。 |
60 |
48 |
未设立具体管理机构的,此项不得分。岗位设置不合理视情况扣1-15分;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职责不明确视情况扣1-15分;技术人员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未实行持证上岗视情况扣1-15分;无职工培训计划扣15分,职工年培训率未达到30%视情况扣1-15分。 |
|
|
|
3、管理人员落实 |
管理人员人数满足河道巡查、维护、运行、保洁、监测等需要;管理人员工作职责、任务明确:管理人员坚守岗位;考核机制完善。 |
60 |
48 |
人员配备不能满足管理需要视情况扣1-15分;管理人员职责、任务不明确扣1-15分;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视情况扣1-15分;考核机制未有效建立视情况扣1-15分。 |
|
|
|
二、 经费 管理
250分 |
4、管理经费落实 |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有镇(乡)批准的年度计划;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
150 |
120 |
经费来源渠道不落实扣70分;人员基本支出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未能及时足额到位,每低10%扣20分,低于60%,此项不得分,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
|
|
5、维修经费执行 |
经费计划按照年度计划执行,专款专用,开支范围规范,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
100 |
80 |
没有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执行视情况扣1-60分;审计报告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每起扣10分,最高扣100分;未专款专用的,此项不得分,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
|
|
|
三、 空间 管理
150分 |
6、河道范围划定 |
按规定划定河道及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边界桩齐全、明显,划界资料齐全。 |
30 |
24 |
管理范围未划定视情况扣1-15分;保护范围未划定视情况扣1-7分;管理分。范围边界桩不齐全、不明显,划界资料不齐全视情况扣1-8分。 |
|
|
7、河道巡查 |
河道巡查方案结合实际,内容全面;“河长”全面巡查河道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河道管理单位全面巡查河道次数每星期不少于1次;巡查有记录,记录规范,有处理意见,按规定期限向有关部门报送巡查报表。 |
40 |
32 |
未制定河道巡查方案扣15分,巡查方案不合理或内容不全面视情况扣1-15分;“河长”及河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频次全面巡查视情况扣1-15分;巡查没有记录扣10分,巡查记录不规范视情况扣1-4分,没有处理意见视情况扣1-4分,未按规定期限向有关部门报送巡查报表的每次扣2分,最高扣10分。 |
|
|
|
8、水行政管理 |
定期组织水法规学习培训,河道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熟悉水法规及相关法规,能做到依法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水环境进行有效保护和监督;及时发现并阻止非法围垦河道、占用水域及岸线、采砂取土、设置阻水障碍物等非法行为,涉水案件取证查处手续、资料齐全、完备,执法规范,案件查处结案率高。 |
40 |
32 |
未组织水法规培训、管理人员不熟悉水法规及相关法规视情况扣1-8分;对其他涉河活动监管不力视情况扣1-8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未发现、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视情况扣1-8分;案件查处手续、资料不完备,违规执法视情况扣1-8分;案件查处结案率低于90%的,每低5%扣2分,最高扣8分。 |
|
|
|
9、河道清障 |
对河道内阻水生物、建筑物的数量、位置、设障单位等情况清楚;及时提出清障方案并督促完成清障任务;无新设障现象。 |
40 |
32 |
对河道内阻水生物、建筑物情况不清楚视情况扣1-10分;无清障计划或方案且未全面清障视情况扣1-20分;发现新设障碍物且未清除的每处扣5分,最高扣40分。 |
|
|
|
四、 资源 管理
100分 |
10、保护利用规划 |
有河道岸线控制利用规划、水土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并获得批复。 |
20 |
16 |
未编制河道岸线控制利用规划扣10分;规划不全面、不合理视情况扣1-6分,规划未获得相关单位或部门批准扣4分。未编制水土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扣10分;规划不全面、不合理,视情况扣1-6分,规划未获得相关单位或部门批准扣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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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岸线资源管理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情况清楚,依法对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期限和运营期进行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及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
40 |
32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情况不清楚视情况扣1-10分;未依法对建设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进行监督管理视情况扣1-20分;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及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不齐全视情况扣1-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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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水土资源管理 |
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符合相关规定,采砂、取土管理机制健全,开发利用效果良好。 |
40 |
32 |
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观测工程的比例,乘以此项标准分,进行扣分。观测项目、频次、成果不符合规范要求视情况扣1-20分,观测成果未按要求进行整编和分析视情况扣1-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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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河道 监测
100分 |
13、工程观测 |
按规定对堤防及穿提建筑物进行观测,观测项目、频次、成果符合规范要求,观测成果按要求进行整编和分析。 |
30 |
24 |
未按规定对堤防及穿堤建筑物进行观测的,按照未观测工程的比例,乘以此项标准分,进行扣分。观测项目、频次、成果不符合规范要求视情况扣1-20分,观测成果未按要求进行整编和分析视情况扣1-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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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河势观测 |
按规定对河道地形和河道固定断面进行观测,观测项目、频水、成果符合规范要求,固定断面设置合理,观测方法符合规范要求,观测成果按要求进行整编和分析。 |
20 |
16 |
未按规定对河道地形和河道固定断面进行观测的,按照未观测河道地形和固定断面的比例,乘以此项标准分,进行扣分。观测项目、频次、成果不符合规范要求,视情况扣1-10分;固定断面设置不合理,观测方法不符合规范要求视情况扣1-5分;观测成果未按要求进行整编和分析视情况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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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河道 监测
100分 |
15、工程隐患探测 |
按计划开展工程隐患检查或安全鉴定,工程隐患情况清楚,有相应的除险加固计划或应急度汛措施和预案。 |
20 |
16 |
未按计划开展工程隐患检查或安全鉴定的,按照未开展隐患探查的比例,乘以标准分,进行扣分。工程隐患情况不清楚视情况扣1-10分;对检查出来的隐患点没有相应的除险加固计划或应急度汛措施和预案,视情况扣1-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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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排污口、水质监测 |
对河道范围内排污口情况清楚,定期、不定期对排污口排污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开展断面水质监测。 |
30 |
24 |
对河道范围内排污口情况不清楚,视情况扣1-15分;未定期、不定期对排污口排污情况进行监测视情况扣1-8分;未定期开展断面水质监测,视未监测次数比例,扣1-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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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工程 管理
200分 |
17、日常管理 |
堤防及穿堤建筑物有专人管理,按章操作;按要求开展工程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各项记录规范,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报告、报表;各类工程管理标志、标牌设置规范、齐全。 |
30 |
24 |
堤防和闸站等穿堤建筑物没有专人管理,未按章操作视情况扣1-10分;未按要求开展各项检查视情况扣1-10分;各项记录不规范视情况扣1-5分;工程管理标牌设置不齐全,不符合规范要求视情况扣分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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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维修养护项目管理 |
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规范,质量合格,资料齐全。 |
60 |
48 |
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不符合规定要求视情况扣1-30分,施工质量不合格视情况扣1-20分,资料不齐全视情况扣1-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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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安全管理 |
堤防及穿堤建筑物达到设计防洪(或竣工验收)标准,在设计洪水(水位或流量)内,未发生堤防溃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防洪、排涝实现联网调度。 |
30 |
24 |
在设计洪水水位(或流量)内,发生堤防溃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此项不得分, 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管理范围内工程未全部达到设计防洪(或竣工验收)标准,按比例扣1-15分;防洪、排涝未实现联网调度,视情况扣1-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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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工程 管理
200分 |
20、堤防工程管理 |
堤顶面完好、整洁;防护工程完好;迎水面外观整洁、护面结构完好,无缺损、坍塌现象;堤脚结构完好,无掏空现象;背水面外观整洁,无雨淋沟等土方流失现象;在害堤动物活动区有防治措施,防治效果好;无獾狐、白蚁等洞穴。 |
30 |
24 |
堤顶面损坏视情况扣1-5分;防护工程损坏视情况扣1-5分;迎水面外观杂乱、护面结构破坏视情况扣1-5分;堤脚结构破坏视情况扣1-5分;北水面外观杂乱视情况扣1-5分;背水面外观杂乱视情况扣1-5分;在害堤动物活动区没有防治措施,或防治效果差,视情况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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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穿堤建筑物管理 |
穿堤建筑物(桥梁、闸站、溢洪道、各类管线等)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养护良好、运转灵活;水工建筑物无老化、破损现象;堤(坝)身与建筑物联结可靠,结合部隐患、无渗漏现象。 |
30 |
24 |
穿堤建筑物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按比例扣1-15分;穿堤建筑物和设备存在损坏、渗漏和隐患视情况扣1-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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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环境管理 |
河道水面无漂物(含有害水草)、陆域无垃圾;管理范围内宜绿化面积中绿化覆盖率高,植被种植合理,整洁美观。 |
20 |
16 |
河道水面存在漂物(含有害水草)视情况扣1-6分;陆域面积存在垃圾随意堆放视情况扣1-6分;管理范围内宜绿化面积中绿化覆盖率低于90%,每低5%扣2分,最高扣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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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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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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